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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3人

未知 | 2018-08-2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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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拟招聘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人员2名,性质为劳动合同制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及岗位名称

1.单位: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

2.岗位名称:县行政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局石浦分中心窗口。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1.具有象山户籍;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8月24日以后出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提升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基层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甬政办发〔2015〕1号)和《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象人社[2015]70号)文件精神,此次招录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人员须为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三、工资待遇

1.每月基本工资为1810元;

2.五险保障;

3.其他待遇。

以上待遇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四、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8年8月24日(上午8:30-11:30)。

2.报名地点:石浦镇人民政府 420办公室(石浦镇凤栖路138号);联系人:林老师、史老师;联系电话:0574-65983699。

3.报名要求: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各2份及近期免冠一寸照3张和报名表(附件)前来报名。

五、招聘录用程序和方法

1.考试

采取面试的办法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录用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聘指标1:1的比例组织体检和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影响聘用的,签订劳动合同。

六、其他事项

1.新聘用人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本次考试成绩1年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有效。如因人员空缺或工作需要调离,需替补的,按本次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本次招聘工作石浦镇纪委的监督,投诉电话:0574-65982569。

附件:报名表.doc

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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